不同股权激励形式下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为充分调动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性和创造性,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提供公司创造价值和竞争能力,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留住和吸引人才。据证监会统计:2015年至2017年3月,A股市场有556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其中股票期权实施了134次,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购买限制性股票8次,上市公司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408次,股票增值权6次。下面主要结合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谈一谈相关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一)股权激励授予方(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授予方而言,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影响。

对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方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授予日会计与税收都不做处理。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成本费用(具体会计处理见上),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可行权后,股权激励授予方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股票增值权:股权激励授予方兑现时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二)股权激励对象:对于股权激励对象而言,主要影响是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企业类型,相关的税收处理又有所差异。

1、股票期权:(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授予时,不征税;(2)行权时,根据行权价和市场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奖金);(3)日后转让:转让限售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暂不征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按规定申报纳税。

2、限制性股票(包括存量限制性股票和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1)授予时不纳税;(2)每一批次解禁时,应纳税所得税=(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3)转让时,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暂不征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按规定申报纳税。

3、股票增值权:(1)授予时不纳税;(2)兑现时,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从2016年9月1日起,对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中第(二)项规定条件的。(1)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3)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票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

+ There are no comments

Add yo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