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它的类型都有哪些激励要素是什么?

,在该模式下委托人是公司的股东,他们希望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代理人则是公司聘用的专业管理者,比较侧重于关注个人价值是否提升、薪酬的高低等。

在此背景下,为了使两者的矛盾最小化,股权激励应运而生。作为企业激励的方式之一,股权激励通过股东出让小部分的权益,使管理层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员工又是股东,因而在经营决策时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乳制品行业已经进入国际市场,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该行业,市场饱和度提升,乳制品行业的竞争也愈加激烈,从一开始的价格竞争到现如今的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的竞争。

综合实力的追逐更加需要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目标一致、需要过硬的技术和优秀的核心团队来共同提升公司的长期经营绩效,以此来保证企业在乳制品行业竞争中的优势和地位。基于此目标下乳制品行业的上市公司近年来纷纷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为了长远发展而常用的激励机制之一,其主要原理是通过授予激励对象相应附加行权条件的公司股份,使得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实际管理者可以按享有公司股份份额与股东一起分享收益,承担损失。

降低由于两权分离而增加的公司代理成本、有效地促进员工和公司的共同成长,从而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增加企业价值。同时由于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数额通常较少,给予激励对象的股份占比不会动摇公司的股权结构,因而股权激励被多数公司所认可。

股权期权是实施股权激励时最常用的模式之一,其原理是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设计合适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在达到解锁条件之前不用支付资金,在达到行权条件时自主选择是否行权,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股份。

激励对象已较低的价格取得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实质上股票期权是一种“看涨期权”。只有在激励股权实际价格高于行权价格时,被激励对象才会考虑购买股票期权,反之,则会放弃行权。

股票期权模式的优点为:其一、可以有效地降低两权分离所引发的矛盾。被激励对象只有在完成企业所要求的经营业绩目标时,才可以拥有此项权利,而激励对象为了达到行权条件通常会加大对公司的研发投资、注重公司的长期绩效水平的提升。

其二,被激励对象承担的风险较小。在达到行权条件后,被激励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行权,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被激励对象的损失。其三、该模式使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较低。被激励对象选择行权会有资金流入公司,反之,放弃行权公司也没有现金支出。

因此,股票期权模式也被认为适用于成长期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会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压力。同时,股票期权模式的不足之处为:由于股票期权是以行权日的实际股票价格和行权价格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诱发被激励对象只关注行权日的股票价格而做出有损企业长期发展的行为,导致公司的经营绩效只是短暂性的上涨。

限制性股票是公司以免费赠予或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同时有关该股份的实际收益则在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才能获得。

反之,公司有权收回该股票,造成的损失则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者的相同之处都是以股价为标准的。

限制性股票的优点为:其一、被激励对象购买激励股份使公司有一定的现金流入。其二、限制性股票模式兼有“激励—惩罚”相对应的机制,完成行权条件则获得收益,反之,公司则会回购股票,被激励对象将会遭受损失。

由此,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对激励对象更具有挑战性和激励性。限制性股票的缺点在于:该模式规定被激励对象必须使用自用资金购买股票,若被激励对象没有充足的资金,即使有完成股票激励的能力也没有动力。因此,限制性股票模式适用于激励具有相应购买股份能力的激励对象。

股票增值权可以视为一种虚拟的股权,其基本原理是在公司的股票价格上涨时,公司将会给予被激励对象由于股权价格上涨的收益。通过股价的增值额与激励数量的乘积来确定需要给被激励对象发放的现金额。

与股票期权的区别在于,被激励对象获得的只是股票在持有期间的增值额,并不实际拥有该公司股票。因此,该模式对于公司的股本结构并不会产生影响。股票增值权的优点在于行权过程简单,审批程序简单。

同时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所影响,只是让渡了一部分剩余权益。不足之处在于该模式下给予被激励对象的通常是现金而不是股权,如果激励范围较广或者激励数量较多时,对于企业来讲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可能会引发公司的现金周转困难。

虚拟股票模式实质是一种现金奖励,以股份的数量为依据,激励对象以取得的股份数量与行权价为基础获得相应收益,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虚拟股票模式的优点在于不会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同时也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和股票期权模式相同之处在于被激励对象需要完成一定的业绩绩效要求,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财务绩效。

但是虚拟股票往往并不是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首选方式。当公司的股票价格大幅上涨时会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压力,其次由于是虚拟的股票对于被激励对象的激励动力并不高,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在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通常将公司董事、高管、企业核心人员等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员工确定为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的数量可以分为激励总量和个人激励数量,按其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用于股权激励总股数不能超过公司当下总股本的10%,单个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所拥有的公司股份数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

同时股权激励的数量在方案设计中占据重要的作用,关乎激励的力度。激励力度过于小的话,对公司绩效没有实际作用。激励数量过多则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行权条件是股权激励方案中设定的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所需要达到的最低要求。通常一个好的股权激励方案应当包括公司绩效目标和个人考核条件,综合评估被激励对象是否通过股权激励使得公司绩效提升。

目前,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较多的激励方案选择将财务指标作为激励条件,忽略了财务指标的作用。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处于发展阶段,各项规定还都未完善,导致了财务指标的反映存在滞后性,只设置财务指标为行权条件不能全面的评估被激励对象的努力程度。

同时,对于不同的激励对象、根据激励理论设置多元化的行权条件。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以股权激励为手段,“变相”的达到对激励对象福利输送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权条件不符合的激励对象,即使努力工作也达不到行权条件而丧失信心。

对于行权价格的设置,在整个股权激励方案中是最为直接的反映股权激励的部分,通常为了使激励对象有动力完成激励计划,获得收益,公司会选择低于股价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份。

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主要来源有:定向发行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回购、现有股东出让股份。同时,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通常也会影响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股权结构。

企业决定推出股权激励计划,通常是出于公司目前发展所面临的某一方面的需求,评价股权激励的实施带给公司的收益。目前,国内外学者在评价股权激励的实施绩效时通常采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策略将抽象的股权激励实施绩效通过量化的方式反映出来。

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对于股权激励实施绩效的研究也日益丰富,评价体系也趋于完善。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并非完全有效性的特点,目前已有的评价股权激励实施绩效的方法是通过企业财务指标来衡量股权激励的实施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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