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退出条款的设置需谨慎考虑一不小心公司可能会被拖垮

上文我们分享了关于合伙人的退出条款设置,下面我们继续大家关心的关于员工的退出,两者虽类似,却有不同!

我们知道,很多大公司都有股权激励的计划,面对股权激励的热潮,越来越多的中小型及创业公司也都有做股权激励的打算。

其中很多公司只知道其要做的必要性,也着手开始做了,也详细考虑设置了员工考核机制,进入机制等等,然而退出机制却往往被忽视,忽视其重要性,没有考虑后续处理,导致了一些纠纷矛盾,有的甚至可以拖垮公司。

毕竟请神容易送神难!不乏有老板担心。有些企业,如果不做股权激励,很难搅活公司,带动员工,缺乏薪酬竞争力,很难维持,有些企业做了呢,又怕没有设置好方案,让公司埋下隐患,等于自找麻烦!

我们知道,员工退出,分为多种情况,每种情况我们都必须加以考虑,设置详细的约定,以避免日后的麻烦!

下面我们就分享下针对如下情况的员工退出条款该怎么设置!如员工主动离职、被辞退、工伤、工亡、死亡、刑事犯罪、离婚、继承等等情形。

1.员工与公司的股权协议对退出设置有条款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员工入股后的双重身份。员工入股后可像股东一样享受分红及行使部分股东权利,但依然需要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

即如果员工升职,根据新的岗位,如其享有购买股权的比例较原岗位提升的,则激励股权数增加;如果员工降职,其享有购买股权的比例较原岗位下降的,则激励股权数相应减少;如果员工是从公司离职,那么股权必须由公司回购回来。

企业与小张签订了股权激励授予协议,协议约定:小张入股后,需至少在公司工作四年,此四年也是员工的入股锁定期。

如果小张在锁定期内主动申请离职了,则其已经拥有的股权可按照入股时购买的价格,由公司回购回来。

举例:小张在企业持有 60 万股的股权,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半,被降职后,导致对应的岗位不再享有入股资格,则其可再享受公司分红一年。如果其不愿意继续享受分红的话,则公司按其投资入股时的购买价60 万,收回其股权,此时小张退出。

举例:小张原持股60万股,其降职后仅享有购买公司40万股的资格,则由公司退还其20万元入股款并收回相应股权。但如其不愿意继续享受分红,则由公司按入股时的价格退还其出资,并收回相应股权。

如果员工达到了锁定年限,员工主动离职的,因入股的员工均为公司骨干员工,在入股前其在公司一般工作了五年以上甚至更长,加上锁定期,此时员工在企业的工作一般超过十年以上,因此本着有利于员工的原则,其可继续享受一定年限的分红。

期满后,公司回购员工股权,回购价格可按照公司最近的一轮融资价格或者按照公司最近的一次员工股权激励的价格计算或者按照公司上年度税后纯利润的三倍计算,以上价格按照高者计算。

此情形下,员工按照新的岗位对应的股权数量入股,超出的数量部分,由公司回购。回购部分的股权继续分红一定的年限。

此情形下,员工的股权由公司回购,原股权继续分红一定的年限,股权回购价格按照锁定期外主动离职时的价格。

员工可按其原股权比例继续享受分红一定年限,也可选择直接退出,可按照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外,员工主动离职退出条款执行。

员工对外转让或赠与其股权的,其他股东应享有优先受让权,如果该员工未通知其他股东私下进行股权转让的,则其对外转让或赠与股权行为无效。

员工发生(包括工伤及非工伤),如果其一直无法工作超过 一年的,公司自其无法工作之日起保留其分红权三年,三年后,员工按照锁定期外员工主动离职时的价格退出。

1、员工退休,由公司收回其持有股权的 80%,剩余的20%股权保留一定的分红年限,可直至死亡,参照锁定期外员工主动离职时的价格收回。

比如,小张持股 1%,在其退休当年,公司收回股东 0.8%的股权,剩余 0.2%的股权至股东死亡时收回,从期间可继续参与分红。

如果员工被宣告死亡或死亡的,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仅继承股权的分红权一定年限,比如五年。

2、回购价格按照发生退股或股权收回时的股权价格计算,不按照分红截止时,公司回购股权时的价格计算。

举例:小张在2020年1月1日退股,其持股20万股,价值40万元,而他仍然符合可继续分红4年,4年后分红截止。

则到了2024年,公司退还员工股权的价值是按照2020年1越1日员工离职时的股权价格计算,不按照2024年1月1日的价格计算。

我们说了这么多这么细,不是说太过谨慎,还是这些确实都需要考虑,否则一不小心可能面临员工退出了,却依然持续要求享受分红的矛盾纠纷,我们必须将这些事项一一约定清楚,做到可进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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